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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四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18 11:37:53
  一、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着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检查工作由旗纪委监察局具体负责,在委局领导授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三、“四查”内容包括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配套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三重一大”、财经纪律、“三公”经费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
  五、每年根据不同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确定一批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般按照“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对象、安排部署、实地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督促整改”的程序和步骤开展工作。
  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情况,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