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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纪委监察局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18 11:40:25
  为保障案件查办质量,增强案件查办责任意识,建立权责明确、量质并重、奖惩分明的办案机制,为进一步提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主办人是指在办案组中负责牵头组织协办人员进行案件查办,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并对办案程序和案件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人员。
  二、案件主办人权限和职责
  (一)独立行使案件调查权、调查处理建议权。
  (二)严守条例、法规规定的办案时限,把控办案时限。
  (三)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负责协调、沟通案件协查单位工作。
  (六)对案件调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制。
  (七)案件协办人对主办人负责,案件主办人对协办人有调离调查组建议权,案件主办人违规违纪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对积极推动落实案件主办人制度并取得一定成绩的案件主办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