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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责定位 转职能 转方式 转作风

发布时间:2014-11-10 23:35:44

  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明确职责定位,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全面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进一步深化“三转”,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提高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转变职能聚焦监督职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 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 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可见,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第一位的职责,是把纪检监察机关同其他党政机关相区别的根本所在。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履行不好监督职责,纪 检监察机关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

  从内容上聚焦。关于监督的内容,《党章》、《行政监察法》等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党委的权力延伸到哪里,纪委的 监督就延伸到哪里;监督没有禁区,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突出重点,把监督内容聚焦到与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 节上来。从共性上看,当前的监督重点包括执行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严厉惩治腐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从个性上看,监督 的重点就是本部门本系统核心业务的权力运行状况;对司法行政系统而言,主要是监狱刑罚执行情况。

  从目的上聚焦。监督的最终目的,是预防腐败,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督是对党员干 部真正的关心和爱护。监督的直接目的,是发现问题。只有真正发现问题,才能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促进工作,才能震慑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分子。如果发现不了问 题,甚至没有发现问题,反而总结、宣传了监督对象的一大堆成绩,那就失去了监督意义。监督工作要剑指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 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着 力发现是否存在利用人财物管理权谋取私利的问题。对司法行政系统而言,还要通过监督,着力发现监狱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

  从精力上聚焦。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员有限,要把更多的力量压到主业上,把精力集中到监督上。要清理调整议事 协调机构,坚决退出与纪检监察主责主业联系不强的议事协调机构。通过聚焦主业,进一步强化党委、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纪委的主要职责就是对主体 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尤其要明确的一点是,纪委书记要恪守纪检监察本职,一心一意抓主业,聚精会神搞监督,不要分管其他业 务。

  转变方式提高监督能力和效果

  把办案作为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办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业。从1927年党的五大第一次选举产生中央监察 委员会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的设置和使命虽然几经变化,但查办案件、执行纪律始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 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唯有办案,纪检监察机关责无旁贷。纪检监察机关不办案就是不务正业,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就是对党和人民严重不负责任,就是严重 的失职行为。而且,有为才有位。纪检监察机关只有敢于办案、善于办案,才能赢得尊重、赢得权威、赢得地位,才能为全面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纪检监察机关 要始终把查办案件作为主业来抓,牢固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大案查小、小案查没是不称职”的理念,努力打开工作新局面。

  准确把握派驻机构参与和监督的关系。参与和监督是一对矛盾。如果没有对核心业务的有效参与,就不可能实现对权 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如果参与过多,陷入具体业务之中,又会混淆执行者和监督者的界限。因此,要牢牢把握参与的分寸和程度,避免涉入不必要的具体事务,防止 混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界限。在一些具体的现场监督中,被监督的人员多、工作环节多、信息流量大,加上现场工作之前之后可能隐藏的问题等因素,光靠 一两个监督人员,很多东西无暇顾及,一些核心环节根本掌握不了,从而使现场监督流于形式,甚至被利用作“挡箭牌”和“护身符”。对于现场监督方式,必须改 变。比如,近几年,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不断改进司法考试监察方式:首先,监察人员绝不接触试题;其次,监察人员逐步从现场监督中退出;第三,完善司法考 试工作制度,强化司法考试工作人员相互监督;第四,提高科技水平,司法考试工作核心环节全程录像备查;第五,提高透明度,阅卷环节实行网络视频直播,接受 社会实时监督。2013年以来,完全退出司法考试现场监督,在督促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科技水平和透明度的同时,明确纪检组监察局的监督方式主要 是重点巡查、随机抽查、必要时审看现场录像、受理投诉和举报、发现问题进行查处。如此,不仅改变了监督方式,而且强化了业务部门的责任。目前,司法考试工 作良性运转,纪检组监察局没有收到有关的投诉和举报。

  坚持抓早抓小抓具体。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 核实。对举报失实的,及时予以澄清;对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对有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立案调查后给予相应处 分。对一些看似不起眼的不正之风问题,要坚持抓具体、具体抓,问题再小也不放过,一个一个地整治和解决,积小胜为大胜,坚决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防止小问 题演变成大问题,防止党员干部由一般违纪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努力增强监督合力。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监督机关,但不是唯一的监督机关。就司法行政系统而言,除了纪检监察机 构之外,还有业务主管、信访、财务、审计、法制、警务督察、干部监督等很多部门,它们履行着性质不同、方式各异的监督职能,各自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 用。纪检监察机构可以同这些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而不是包办代替、越俎代庖。前些年,纪检监察机关对一些工作冲上前牵头,不仅有越俎代庖的嫌疑,而且 牵扯大量精力,往往“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甚至为一些违规项目作了“背书”,反而延缓或阻碍了真正问题的揭露和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 提出的“三转”要求,司法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把精力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努力从各种监督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进行严肃查处。注意统筹协调监督工作,注 重发挥业务主管、信访、财务、审计、法制、警务督察、干部监督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和加大监督合力。纪检监察机构要引导、督 促这些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他们的责任,对他们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履责不力的进行问责。这就是“监督的再监督”。

  加强群众的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要使监督的效 果最大化,就要借助群众的监督。通过最大限度推进信息公开,以公开促公信、以透明保廉洁。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推动各项工 作透明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

  转变作风打造过硬队伍

  狠抓教育管理。坚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坚决落实中央纪委对于纪检监察干部遵守纪律、改进作风的新要求。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带头纠正“四风”问题。

  夯实基础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特别是办案工作制度。加强案件管理和数据统计,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学习先进典型。近年来,司法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涌现出不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的先进事迹和模范行为是我们前进的标杆和学习的榜样。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大力学习先进典型,要进一步坚定信心、鼓舞斗志,始终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

  坚守廉洁底线。纪检监察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会受到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的影响,也面临着腐蚀 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特别是一些重要岗位的纪检监察干部,手中握有的权力或者这种权力所带来的影响力相当大,随之而来的,面临的诱惑和腐蚀拉拢相当多,权 力寻租的空间相当大,廉政风险相当高。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始终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 韩亨林)